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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美发师等职业培训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浏览 发布时间 2014-10-11

关于对我市美发师等职业培训

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关于开展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侵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为的通知》(辽工商[2014]29号)精神,结合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在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化妆师等职业培训中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专项治理为切入点,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切实履行人社部门的管理职能,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净化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1.培训机构是否达到设置标准。对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要在治理期限内整改。

2.是否遵守办学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并如实发布招生广告。杜绝招生广告中的欺诈行为。

3.是否按照审批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层次开展培训。清理擅自增加的培训项目。

4.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各办学机构使用市地税发票的情况。

5.对教师资格进行审查,落实培训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对条件但无教师上岗证书者,要组织培训,限期取得证书。

6.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严把教学质量关。

7.落实办学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对办学法人代表(校长)举办一期培训班。

8.对不服从管理,违规办学,培训质量低,社会反应不良的,作为治理的重点,根据情况取消办学资格。

9.核查学校使用的各类美容美发产品,确保产品质量。

 

三、实施方法

1.对照检查:各相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依据省人社厅公布的机构设置标准以及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和治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组织培训:根据我省关于美发美容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人(校长)、部分师资分别进行培训。落实新标准、新规则、新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

3.检查验收: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区人社部门组织专人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验、试卷考核等形式全面组织检查验收。

4.总结讲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以点带面,推动其它各类职业培训同步提高。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4年10月10到12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调查掌握基本情况,确立工作重点,做好宣传动员。

(二)实施阶段:2014年10月13至16日。落实治理计划,完成治理工作各项任务。

1.各相关学校参照治理工作内容进行自查整改并写出书面情况汇报。

2.由各区组织,按照专项治理要求进行规范整改。

3.市区人社部门织成工作组对相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现场评估,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总结阶段:2014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上报治理总结报告,通报治理情况。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9日

(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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